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代办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1、 资质年检申报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3、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社保证明、
5、 企业章程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6、 企业规章制度
7、 有职称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职称证 书复印件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提供原件校验
8、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9、 近三年竣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单位工 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原件校验
10、 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原件校验
11、 存量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以上资料第2-11项按顺序编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其中第9项竣工项目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按申报表填报顺序装订项目名称应与申报表一致第1项年检申报表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不装订一同上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0年4月7日
资质升级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4007。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款: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的材料如下: